第1种观点: 一、适用范围: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二、处罚实施程序: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3.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5.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8.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三、听证程序1.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2.步骤①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②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③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④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么的除外)。⑤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⑥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⑦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罚款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法律依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与监督检查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见面;2.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3.说明来意(理由与任务);4.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是针对案情展开,提取相关证据;5.《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调查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取的证据笔录,必要时应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或责任人再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