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执行拘捕对,应持县级以上机关签发的拘捕证,向被拘捕人出示拘捕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捕。责令被拘捕人在拘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捕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机关拘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捕证。拘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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