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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案件两个以上的人民都有管辖权时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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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两个有管辖权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起诉,或者向多个起诉,由最先立案的管辖。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选择时应明确、单一,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和专属管辖。

法律分析

一、民事案件两个有管辖权怎样处理

1、两个以上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二、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多数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

6、当事人选择时,不得违反和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乃至高级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两个以上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起诉,或者向多个起诉的话,由最先立案的负责审理。此外,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确保明确、单一的选择,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协议管辖的约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具有性,即使合同无效,协议管辖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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