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井下出现这11种情况时必须停产撤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事故;作业地点发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H4浓度达到1.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发生冲击地压征兆;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提升、排水等安全设备运行;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法律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在24小时连续观测降雨量超过50毫米时,全部立即停产撤人,实施紧急避险。应急组织及指挥机构 “雨季三防”指挥部为暴雨天气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当日值班矿领导为当日应急处置总指挥,全权负责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工作。 法律依据:《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六十条 煤矿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